|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5-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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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七条 下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向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将本部门信息汇总后提供给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 (一)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基本资料及变更记录、年检结果、工商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税务部门(包括地税和国税部门)提供企业税务登记、欠缴税款、偷逃税款及税务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三)质量技监部门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执行标准、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四)经贸部门提供对企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五)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安全事故及有关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六)统计部门提供对企业的统计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七)环保部门提供污染严重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环保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八)民政部门提供对福利企业的年审结果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九)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企业用工和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建设、交通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资质、质量或安全事故责任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一)发展改革部门提供企业招投标违规记录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二)信息产业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资质认定、专项技术认定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三)科技部门提供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四)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供对有关企业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五)物价部门提供价格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保健食品的行政许可事项、质量检查结果、有关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七)文化、出版、广电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许可证发放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八)公安部门提供有关企业公共安全方面的资质、许可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九)外经贸部门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及变更情况、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及年审结果、有关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十)海关机构提供企业分类管理、海关管理等级、走私违规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十一)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企业进出口商品免验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十二)证券监管机构提供证券公司和股票上市交易企业履行诚信责任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十三)银行监管机构提供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履行诚信责任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十四)保险监管机构提供保险公司履行诚信责任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十五)其他行政机关提供的相关企业信用信息。 第八条 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 (二)需记录的信用信息具体内容; (三)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结论意见或者决定;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制定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报送办法。 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本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处理平台,提高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利用水平。 第九条 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按约定的方式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条 提供信息的单位所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追加或更新一次信息,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实时更新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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