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5-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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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分类和发布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 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记入基本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票上市交易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五)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检测、检疫(含年检年审)的结果; (六)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 (一)企业发生的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及诉讼事件; (二)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记录; (三)对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责任追究记录; (四)经依法确认的企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 下列信息根据需要也可记入提示信息: (一)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 (二)企业的纳税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三)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 (四)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通过情况; (五)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称号的情况; (六)产品获得国家免检(验)证书的情况。 本条所列信息,属于企业提供的,提供信息的企业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根据前两条的规定进行分类并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前款所称国家秘密的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第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将本系统的信息提交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的同时,可以通过本系统的政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发布后供公众查询的期限分别确定为: (一)基本信息,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提示信息为3年; (三)企业自愿公示的信息,至企业要求终止公示止;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期限执行。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的期限自信息公开发布之日起计算。 发布期限届满后,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终止公开发布,转为长期保存信息。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在有关的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示范推荐等管理活动中,可以使用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中国我们共同打造ccn86.com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到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或者通过政府网站,查询公开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具体查询办法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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