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05]1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信行为,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增强企业信用观念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企业:指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基本经济单位。
(二)行政性组织: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三)企业信用信息:指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相关行为的记录以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企业基本信息数据、企业详细信息数据、企业警示信息数据、企业良好信息数据和企业资质信息数据等构成。
(五)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组建,依本办法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和披露的法人机构。
(六)企业信用信息征信:企业信用服务机构将分散在行政性组织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活动。
(七)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其他电子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