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好信用法规建设的基础工作,完善信用政策体系。
做好企业和个人信用管理方面法规建设的基础工作。做好本市企业信用地方性法规制订的研究准备工作,研究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研究制订政务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发布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明确政务信息公开程序和方法,依法公开政务信息。
加快制订发布有关信用行业监管和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的政策文件,加强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管,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三)推进社会信用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开放信用信息,健全信用信息技术支撑体系。
推进社会信用标准化建设。由市信息办牵头,会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企业和个人信用标准体系,尽快统一信用主体标志、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评价指标、信用信息格式、信用报告文本和征信数据库建设规范等,为实现部门、地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创造条件,促进信息交换和共享,提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流通效率。
加快整合社会信用信息资源。根据统一标准,规范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依法推动整合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商务、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环保、劳动保障、人事、公安、仲裁和金融监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资料,逐步分别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基础信息共享机制。
进一步加大信用信息的开放力度。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下,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信用信息依法公开或共享,支持社会信用服务企业低成本、高效率地获得信用基础信息,逐步形成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政务信息披露系统和以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市场信用服务系统。
(四)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完善行业信用监管体系。
作为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完善本行业信用监督管理系统。要广泛收集和及时处理监管对象身份和经营行为的信用信息,建立和规范行业或部门内部共享的数据库;要建立行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结合部门特点和管理要求,依据监管对象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要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各类信用信息及时记录,依法向其他执法部门和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放在执法和履行公务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实现信用基础信息共享;要加强对行业信用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信用信息录入、披露、数据更新的监督考核力度。
(五)
大力培育现代信用服务业,支持组建信用服务行业协会。
培育和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业。按照“市场运作、专业服务”的思路,支持和鼓励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建设联合征信系统,发展以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商账催收等为主要业务的信用服务业。
引导和鼓励信用服务企业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建立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力,对信用信息进行深度开发,努力提供有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
鼓励国内外信用专业人才来京创办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在工商登记、税费缴纳等方面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做好配套服务,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准、独立、公正、高效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和信用评估咨询人员。
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支持本市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成立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工作规范,设计信用服务指标体系,按期做好行业统计及数据发布工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沟通协调、咨询服务、行业自律和维护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引导社会对信用服务中介及信用产品的认同,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