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努力营造
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促进全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诚信单位、诚信部门、诚信行业和诚信市民是各级党委、政府授予在信用城市建设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荣誉称号,是衡量“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诚信单位、诚信部门、诚信行业和诚信市民的基本标准、申报、考核检查、命名表彰及管理责任等。
第二章 基本标准
第四条 诚信单位标准
(一)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形成了党、政、工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的创建机制。创建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要求、有措施,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落实。
(二)综合效益显著提高。全面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工作任务,经济效益和服务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领先。
(三)经常开展诚信教育和实践活动,干部职工的诚信意识不断增强,单位诚实守信氛围浓厚。
(四)硬件建设良好,环境卫生整洁优美,服务设施完好齐全、安全可靠、方便实用。
(五)诚信建设管理科学有效。建立诚信建设的责任、检查、考核、评比、奖惩和监督机制,并严格贯彻落实。企业单位,推行生产经营信誉制,依法生产、守法经营、信守合同、确保质量、公平买卖、照章纳税、财务清楚,金融信用、合同信用、纳税信用、质量信用、价格信用、服务信用、财务统计信用和道德信用综合考评成绩达到A级标准。服务窗口单位和执法单位,实行优质服务承诺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文明执法、优质服务、承诺服务,行风评议群众满意率达80%以上。
(六)诚信资料齐备,档案管理规范,在各级信用评比中名列前茅,在各种社会信用档案中无失信记录。
(七)安全生产,计划生育。无治安案件和不安全事故发生。无超生超育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