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地查看被考核单位业务信用资料、办公环境、营业窗口、环境卫生、服务经营业绩、规范化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四)召开单位职工代表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
(五)随机询问服务对象对该单位的评价。
(六)形成考核意见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并向市信用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备案。
第五章 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经市信用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考核后,将拟命名的市级诚信单位、部门、行业、市民情况汇总,报市信用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市信用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议名单,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印发表彰决定,颁发奖牌证书,在新闻媒体公布。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市级诚信单位、部门、行业、市民的检查、考核、管理权限在市信用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命名权限在市委、市政府。其他单位不得对市级诚信单位、行业、部门的申报进行考核、命名、颁发牌证。
第十四条 市级诚信单位、部门、行业的申报、推荐、考核要严格掌握标准,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质量。申报单位要对工作汇报、所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要对被推荐单位的质量和水平负责;考核检查小组要对考核检查的准确性负责。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不符合标准骗取荣誉称号的,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市级诚信单位、部门、行业实行动态管理,各种称号保留期限为三年,每年审验一次,优胜者优先考虑晋升相应级别的文明称号,期满后,称号自动终止,可按申报程序重新申请。诚信市民每年评定一次。
第十六条 市信用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级诚信单位、部门、行业采取随机抽查、群众用户评议、集中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检查。在期限内若出现诚信建设质量下降或其他问题,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限期整改或撤销称号、收回牌证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