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诚信单位、行业、部门出现下列问题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牌证,并予以通报:
(一)领导班子成员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渎职、违法违纪,受到纪检监察及政法部门查处的。
(二)朝令夕改、弄虚作假、办事不公、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吃拿卡要、敲诈勒索、暗箱操作以及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违犯法律、政策规定,偷税逃税骗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群众利益的。
(四)服务质量差,搞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欺骗用户,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损害行业或单位形象,造成恶劣影响,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生产经营环境差,不履行承诺合同,拖欠债务,克扣员工工资;违反知识产权法,剽窃他人学术成果,非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扰乱文化市场秩序的。
(六)发生其他问题,命名机关认为应撤销其诚信单位、行业、部门称号的。
第十七条 对市级诚信单位、部门、行业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的决定由市信用城市建设领导小组作出;撤销市级诚信单位、部门、行业荣誉称号的决定由命名机关作出。被撤销诚信单位、行业、部门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申报评选工作,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年度的申报评选。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诚信单位、部门、行业创建工作的指导、督促,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等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市级诚信单位、部门、行业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本辖区、本行业诚信建设不断发展。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
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对本辖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市级诚信单位行使管理责任。若出现单位名称变更、重组、撤销、分立、合并或单位工作水平下降、发生重大问题等情况,要及时报市信用城市建设领导小组,不得隐瞒。
第二十条 创建市级诚信单位、行业、部门要从各县市区、各行业单位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力戒形式主义。申报、评选诚信单位、行业、部门不收任何费用,严禁借创建之机搞不正之风;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向申报单位收取钱物或搞变相摊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信用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信用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颁布日期:2004.11.29
来源: 陕西省政府公众信息网 信用中国编辑:余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