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2号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伯华
2005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集、披露、使用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形成有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集、披露、使用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个人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包括公共征信机构和商业征信机构。公共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负责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的事业单位。商业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和从事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咨询、保理等业务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应当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保护国家安全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信用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征信行业协会进行指导。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六条征信机构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
第七条企业基础信息包括:
(一)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
(二)组织机构代码;
(三)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情况;
(四)基本的财务指标;
(五)取得的行政许可;
(六)资质情况;
(七)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八)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第八条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记录;
(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
(三)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质量管理奖;
(四)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级名牌产品;
(五)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记录;
(六)按期偿还债务、履行合同的情况;
(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设区的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