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企业下列信息记入业绩信息系统: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
(二) 纳税信誉等级被县级以上税务部门评定为A级的企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知名商标的;
(三)通过质量标准认证或者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
(四)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
(五)省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信用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
经相关行政机关审核后,企业自行申报的业绩信息可以列入业绩信息系统。
第八条 企业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系统:
(一) 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
(二)生产经营中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事件;
(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涉诉事件;
(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涉案涉诉事项;
(五)省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记入的企业其他违规、违约行为。
第九条 企业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 因偷逃骗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发布虚假广告等各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的;
(三) 因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 省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发现存在下列情形正被查处的: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2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由省级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金融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参加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对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组织和协调。
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系统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联络、协调工作和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网络的建设、维护、管理以及组织实施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