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施工环境保护和卫生情况;
(九)缴纳税费及上报产值情况;
(十)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十一)维护社会稳定情况;
(十二)其他相关情况。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由高分到低分分为绿牌企业、蓝牌企业、黄牌企业、红牌企业四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绿牌企业为信用优秀企业,两个体系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企业年产值必须达到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的90%以上;
2. 具有一项获鲁班奖或两项沈阳、长春、哈尔滨、大连四市优质工程奖;
3.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二)蓝牌企业为信用良好企业,两个体系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一项省优质工程或者两项市优质工程奖;
2.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三)黄牌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两个体系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
(四)红牌企业为信用较差企业,两个体系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
第十条 社会评价指标和
行业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拖欠工程款,经有权机关核实认定后拒不还欠的;
(三)偷、逃、抗税或逃、废银行债务的;
(四)引起异常、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核实确实存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建筑业企业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综合信用评价指标总分一次性降为0分。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加分:
(一)获得一项建筑工程“鲁班奖”或者“全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之最”等国家级奖项;
(二)获得一项省级建筑工程质量金(银)奖或者省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奖或者沈阳、长春、哈尔滨、大连四市样板工程奖;
(三)获得一项市级建筑工程质量金(银)奖或者市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奖;
(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支持各项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并且贡献突出;
(五)积极参加政府和行业开展的各项活动,并且成绩突出;
(六)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七)被建设部命名为综合性先进单位或者被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命名为综合性先进单位。
本条前款所列事项不重复计算加分。
第十三条 参评企业2年内承揽完成的单位工程必须达到2个以上。其中属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应当在2000平方米以上;属其他专业类工程的,合同单价应当在50万元以上;属特殊专业类工程的,合同单价特殊计算。
第十四条 有外地施工任务的本市建筑业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信用证明,作为参评依据。
第十五条 实行企业信用修复制度,鼓励企业对存在的问题主动进行整改。企业主动整改结果经主管部门认定后,由相关部门出具已完成整改证明,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取消原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