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信用信息网站、网络评价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网站向社会开放,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即时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成立建筑业
企业综合信用评审委员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管理部门及建筑业协会参加,负责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及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企业综合信用信息收集、认定、录入、评价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布使用等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参评企业应当向评审办公室提报下列资料:
(一)填写的《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
(二)与两个体系指标和附加(奖励)指标有关的证明文书、证书及报表等(审原件,留复印件)。
第十九条 评审办公室应当对参评企业所报资料按评定标准核查计分,提出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认定,并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 建立受评企业申诉制度。受评企业对评价内容、程序或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评审委员会指定相应部门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第四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参评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建筑业企业实行综合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信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综合分类管理:
(一)绿牌企业免予资质检查;在建筑市场综合考评和执法检查时可采取抽检方式;投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可优先晋升资质等级。
(二)蓝牌企业可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不作重点监管。
(三)黄牌企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不得申报资质升级、参加政府和行业各项评优活动,整改不彻底不得参加新项目招投标活动。
(四)红牌企业信用等级自动进入建筑业
企业信用档案提示系统,并责令限期整改;连续2年在提示系统的企业自动进入警示系统,并1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施工活动;连续2年在警示系统的企业,建议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中、省直,外埠在本市从事建筑的企业应当参加本市的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同时将评价排名情况通报建筑业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6)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来源:哈尔滨日报 信用中国 编辑:余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