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由高分到低分分为绿牌企业、蓝牌企业、黄牌企业、红牌企业四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绿牌企业为信用优秀企业,即分数高于110分,基准分减分不超过5分的企业;
(二)蓝牌企业为信用良好企业,即分数100至109分,基准分减分不超过10分的企业;
(三)黄牌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即分数70至99分的企业;
(四)红牌企业为信用较差企业,即分数低于70分的企业。
企业信用等级根据评价分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第九条 社会评价指标和行业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由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超过限缴期限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二)在拆迁期限内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热等野蛮拆迁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质量不合格,未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在竣工交付使用前未按照《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进行社会评审,或者经社会评审不合格,擅自组织居民进户的;
(六)拖欠工程款,经有权机关核实认定后拒不还欠的;
(七)偷、逃、抗税或者逃、废银行债务的;
(八)引起异常、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核实确实存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综合信用评价指标总分一次性降为0分。
第十一条 实行企业信用修复制度,鼓励企业对存在的问题主动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出具证明,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取消原扣分。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网站作为统一工作平台,建立网络评价数据库和企业信用档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网站向社会开放,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即时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各参评部门依据职能分工,依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网站,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通过统计报表、信用档案、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方式上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录入网络评价数据库。各参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负责的综合信用评价项目,及时将有关情况录入数据库,形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数据。
(二)即时评价。进入网络评价数据库的企业信用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总分,实现即时评价。评价结果及企业信用等级随时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年度排名。每年年底按照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总分由高到低顺序进行企业年度综合信用预排名,并在指定网站和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综合社会各方面反馈意见后最终确定企业年度排名,并将排名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综合管理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项目招投标,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实行综合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