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展和规范商业征信机构
1、发展商业征信机构。鼓励国内外知名的商业征信机构来湘设立分支机构或合作、合资创办商业征信机构。此项工作由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牵头,会同省地方金融证券办、省工商局、省公民信息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2、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在总结去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对辖区内信用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进一步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此项工作由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经委、省财政厅、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组织实施。
3、加强对现有商业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省、市州有关部门要按照《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现有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做好备案、报告等工作和接受社会监督,受理社会各界的投诉和举报。
4、加强行业自律。拟订行业自律规范,筹建征信行业协会。此项工作由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公民信息管理局负责。
三、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
1、督促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推广使用信用记录和征信产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和《办法》的规定,制定推广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的政策措施,对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表彰评优以及政府采购、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等工作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公务活动或业务活动中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作出规定。此项工作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
2、督促金融机构积极使用征信产品。各金融机构要出台文件,对其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业务时,按照授权及规范流程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和查询当事人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作出规定。此项工作由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督办。
3、推动企业资信评级。认真总结浏阳试点经验,从2006年一季度开始,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企业资信评级。此项工作由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牵头,会同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和各银行机构组织实施。
4、组织实施《湖南省银行卡产业发展五年规划》。由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牵头,中国银联长沙分公司会同省地方金融证券办组织实施。
四、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1、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政策措施。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制定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对守信者进行激励和失信者进行惩戒的具体措施。此项工作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
2、强化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热点,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管。加强“湖南信用网”建设,充分运用其信息传播的独特优势,今年重点抓食品药品安全、商业贿赂、拖欠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安全生产违章(包括交通违章)、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关联交易、部分高管人员失信等突出问题的披露。此项工作由省工商局牵头,会同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省公民信息管理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组织实施。
五、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
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制定加强
企业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起草工作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有关部门要以改善企业信用状况、强化企业信用自律意识和防范企业信用风险为目标,帮助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制定信用自律规范、运用征信产品为经营活动提供决策参考,加强信用管理岗位培训,促进企业信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信用建设由国资委负责,其他企业由省工商局、省经委负责。
六、加大信用宣传教育力度 1、开展信用宣传活动。定期向媒体通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展。举办宣传《办法》的主题活动。
2、举办信用知识培训班。对各市州和省直部门主管负责人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信用知识的培训。
3、开展信用教育和理论研究。由省直有关部门、部分中央在湘单位和湖南大学联合创办跨学科的研究机构——湖南大学信用研究中心(挂靠湖南大学金融学院),组织国内外力量对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培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专业人才。
以上3项工作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七、加强指导和协调
1、全面部署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3月份召开全省性会议,进一步对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此项工作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加强对各市州、省直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检查督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各地各部门的工作进度,认真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政策性问题,推介先进经验,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健康发展。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用中国 编辑:余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