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 信用资讯 信用时评 政策法规 信用研究 地方动态 信用监督 环球博览 信用论坛 权威发布 信用评级 征信授信 信用顾问 信用学院 信用专题 信用集群
北大中国信用研究中心
全球信用机构服务全球
中诚信智能评级软件
安博尔为企业打造未来
06中国信用高峰论坛
信用专业唯一权威期刊
 
   信用要闻  高层声音  信用瞭望
信用专题  产业扫描  图片新闻
   
   观点时评  专家导航  媒体精粹
一语中的  一家之言  信用评论员
   
   理论研究  政策研究  评级研究
市场研究  企业信用  个人信用
信用中国政策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6-8-23 【◎在线投稿】
  (八)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满5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可以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就业状况、学历、职称、从业资格等; 
  (二)交易信息,包括个人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个人与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发生借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发生赊购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 
  (三)公共信息,包括各种受表彰的记录以及欠缴依法应缴税费的记录; 
  (四)特别信息,包括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信用信息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民事赔偿的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下列个人信用信息不得征集,依法已经公开或者个人主动提供的除外: 
  (一)与个人信用无关的信息; 
  (二)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信仰以及身体形态、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使被征信个人受到歧视的信息; 
  (三)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纳税和社会保险费数额;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征集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征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征得被征信个人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信贷、借贷、赊购、缴费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 
  (二)鉴证、评估、经纪、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行业的执业人员,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的信息; 
  (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以供公众查阅的公共信用信息; 
  (四)已经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以欺诈、窃取、给予财物、利诱、胁迫、侵入计算机网络等非法手段征集企业或者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征集信用信息,被征信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应当以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征信机构不得与被征信人恶意串通,为其制作虚假信用信息。 
  在征集之日已达到或者超过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披露期限的信用信息,征信机构不得征集。 
  第二十五条 信用信息提供人应当保证所提供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六条 征信机构应当保存企业、个人信用信息被查询的记录。查询记录应当包括查询人、查询时间以及累计查询次数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征信机构传输企业或者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保证其所掌握的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企业信用网、政务公开网和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成立时间等; 
  (二)企业报请审批、核准、登记、认证、年检的结果; 
  (三)企业良好信用信息; 
  (四)企业违法用工,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1] [2] [3] [4] [5] [6]
  
改变文字大小  】  【关闭】   相关评论   打印  
请注意: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2. 信用中国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3. 您在信用中国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信用中国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4.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发信至mailto:credit@ccn86.com
发 表 评 论
网上大名: *
 
     
信用顾问
· 中国企业信用管理机制初探
· 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形象
· 我国企业信用管理状况和改进措施
· 安博尔对信用风险的认识和运用
· 变革的力量——八大管理主题
征 信
· 重信盛:构建诚信社会必须加强征信体系建设
· 我国征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研究
· 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对策
· 中国征信业发展的争论
· 征信大厦建造后 不讲信用就是自走绝路
信用评级
· 如何信用评级 · 信用评级要素
· 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 信用评级方法
· 信用评级程序 · 信用等级设置
信用学院
· 信用评价的依据是什么?
· 信用评级的种类
· 信用评级主要评哪些内容?
· 信用评级的主体和客体
· 什么是综合信用报告?
· 什么是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 诚实·信用·诚信
· 美国《房屋贷款人保护法》

中诚信 关于信用中国 注册商标 产品服务 广告业务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3-2006 CCN8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设为首页

本网实名:信用中国 通用网址:信用中国 浙ICP备 05010198号 法律顾问: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