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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6-11-21 【◎在线投稿】

      豫政 〔2006〕6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改善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统称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中小企业是全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对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原崛起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省中小企业正处在快速发展与全面提升质量效益的重要时期,但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矛盾,其中担保难、贷款难、融资难已成为当前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与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贷款难、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也是打造“信用河南”的重要措施之一。它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引导、调控和服务作用;有利于改善银企关系,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水平;有利于分散和降低金融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二)近年来,全省建立了一批担保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人才培养、风险防范、与金融机构合作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全省仍然存在信用担保机构少、规模小、实力弱,担保能力与担保需求的矛盾突出;部分担保机构主业不突出,经营运作不够规范;担保行业监管机制不健全,政府财政担保引导资金有待进一步增加等问题。为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健康发展。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三)指导思想:坚持以积极引导、多元投资、多层次构建、市场化运作、规范管理为指针,鼓励发展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力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设立互助性担保机构;积极支持为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服务的再担保机构建设。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构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融资担保服务为主业,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引导、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的覆盖全省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

  (四)基本原则: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政策扶持与多元化投资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信用担保与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

  三、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与经营运作

  (五)登记注册机关在办理申请设立或变更担保机构登记注册时,由省辖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初审,报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企业〔2005〕1257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担保机构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应到同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登记备案并报上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设立的各类担保机构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没有进行登记备案的担保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担保业务。

  (六)申请设立或变更的担保机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其中货币资本不得低于80%;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设立跨省区或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七)担保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建立科学的项目评价体系和严格的项目评审制度;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内部报告与警示、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形成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由政府或政府部门出资为主设立的担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实行企业化管理,提倡办成公司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学设置股权比例,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设立担保机构中的引导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指令具体担保业务,不得干预具体担保业务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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