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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政策法规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6-12-15 【◎在线投稿】
  二、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信用信息征集。
  部负责制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信息征集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从业单位和人员奖惩信息,以及部审查、审批资质企业的基本信息、列入部建设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等。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部需信息的基础上,结合本辖区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做好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确保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部。
  (二)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主要包括评价内容和主体、评价等级划分、评价标准和方法等。
  1.评价主体和主要内容。现阶段,守法评价的主体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履约考核信用评价的主体是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质量评价的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评价主体对信用评价的结果负责,从业单位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随着信用市场的逐步完善,应当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作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评价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妥善处理评价双方的争议,确保评价工作规范有序。
  2.评价等级划分。全国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统一划分五个级别,即: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不再对同一等级进行细分。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解释如下: 
  AA: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好,招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全部得到落实。
  A: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好,招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基本得到落实。
  B:考核期内企业信用一般,招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基本得到保证。
  C: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差,招投标行为不规范,履行合同承诺情况较差,工程进度滞后,或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D: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差,招投标中有违法行为,不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保证。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D级,全国通报。
  1) 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2) 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 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 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的;
  5) 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6) 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7) 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内的;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参照从业单位划分,但考虑到目前基础条件和考核标准尚不成熟,可以个人信用档案形式记录不良信用行为、良好信用行为,以掌握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在信用档案中永久保存。
  3.评价标准。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信用等级划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量化、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信用评价,保证评价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随着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交通部将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评价标准。
  各地应客观、公正对待新进入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不得以没有本地信用记录为由设置市场准入限制和地方保护。若该从业单位在其他省份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信用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性质不严重,可按B级对待,若不良信用性质严重,可参照本辖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按B级以下对待。
  信用等级为C及以上的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的;
  2)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
  3)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4)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交通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4.评价周期。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和履约考核原则上每年评定1-2次。若从业单位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应立即对其信用进行重新评级并公布,强化信用行为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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