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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政策法规部门规章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1-18 【◎在线投稿】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有与申报外汇业务相应的外汇营运资金和合格的外汇业务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开展外汇业务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十一条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开办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节 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发行次级债券
  第九十二条 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实行贷款五级分类,且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五)最近3年未发生重大案件和违法违规行为。
  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三、四、五项条件,且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
  第九十三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申请发行次级债券,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申请发行次级债券,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九十四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
  (四)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五)应具有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为专岗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六)有符合衍生产品交易要求的场所和设备;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节 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品种
  第九十六条 利用互联网等开放性网络或无线网络开办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利用掌上电脑等个人数据辅助设备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应经审批。
  第九十七条 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活动正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在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前一年内,主要信息管理系统和业务处理系统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
  (二)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总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电子银行安全策略,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三)按照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和安全策略,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的基础设施和系统,并对相关设施和系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
  (四)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情况和业务??估;
  (五)建立了明确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配备了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十八条 开办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上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等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十七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电子银行基础设施设备能够保障电子银行的正常运行;
  (二)电子银行系统具备必要的业务处理能力,能够满足客户适时业务处理的需要;
  (三)建立了有效的外部攻击侦测机制;
  (四)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九十九条 增加或变更以下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应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批准: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批但尚未申请批准,并准备利用电子银行开办的;
  (二)将已获批准的业务应用于电子银行时,需要与证券业、保险业相关机构进行直接实时数据交换才能实施的;
  (三)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互联电子银行平台联合开展的;
  (四)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一百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开办、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节 发行银行卡
  第一百零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发行银行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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