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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1-22 【◎在线投稿】
  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房地产经营企业商品房预售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种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对审查合格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购人转让未竣工的商品房应当签订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五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其他不实的申报。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用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无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五)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绿化等公益事业的;
  (六)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书面告知其他抵押权人。
  抵押房地产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生效登记。
  以预售商品房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期间竣工的,应当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二十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四)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或者法人资格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
  第四章 房屋租赁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下列房屋不得租赁:
  (一)无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载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三条 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房屋。
  第二十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签订合同,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第二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证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明;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当事人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拔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财政。
  第五章 房屋出典
  第二十七条 房屋出典,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典人将其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给承典人,承典人支付典金的行为。典期内出典人获得典金不付利息,承典人使用房屋不付租金。
  第十八条 下列房屋不得出典:
  (一)无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载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第二十九条 房屋出典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房屋出典应当签订合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并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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