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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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办理房屋出典手续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当事人身份证件; (三)共有房屋应当提供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房屋出典合同。 第三十一条 典期内,承典的房屋允许出租,典权可以转让。 第六条 房屋交换 第三十二条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交换。 第三十三条 下列房屋不得交换: (一)无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有租赁纠纷的; (四)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载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第三十四条 房屋交换应当签订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十五条 办理房屋使用权交换登记手续,须持房屋交换合同、当事人身份证件。房屋交换后,新的房屋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原租赁关系解除。 办理房屋所有权交换登记手续的依照本条例第二章规定办理。 第七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十七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再行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依法缴纳税费; (四)按照规定标准收费; (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客户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佣金和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财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咨询、经纪、评估人须持相应的合格证件方可上岗。 第四十一条 刊登、发布房地产广告须经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广告承诺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行为无效,并承担由此产生法律责任: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未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的; (二)房地产抵押当事人未办理房地产抵押手续的; (三)未办理房屋租赁证,擅自进行房屋租赁活动的; (四)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擅自转租房屋的; (五)房屋出典人未办理出典登记的。 第四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售款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未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太原市人大 信用中国 编辑:李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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