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闽政办[2006]2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0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察〔2004〕9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闽政〔2004〕1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单位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05〕3号)的工作部署,为加快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把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中,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础。以改善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培育食品安全信用意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为和食品市场秩序,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为目的,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综合抓好食品安全信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和运行机制建设,积极探索我省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的模式和方法,加快形成具有福建特色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努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
(二)主要目标
2006年至2008年全面推进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三年的建设,逐步建立起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我省的食品安全水平迈上新的台阶。
在制度规范上,初步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运行系统上,初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和服务系统。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守信激励和失信制裁机制,公开、便利的食品安全信用查询和披露系统,科学、公正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系统,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满足社会对食品安全信用服务的需求。
在信用活动上,开展宣传教育、需求培育、行业自律、企业或产品认证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信用意识,营造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创造食品安全信用文化,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机制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框架进行总体设计,并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各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行业协会对其会员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行业指导和服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抓好单位内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消费者及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监督。
(二)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
主要包括征集食品行业和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原则、渠道、内容和要求等。
1.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的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完整、高效征集信用信息,保障信息质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合法权益。
2.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的渠道。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主要来源于政府、行业和社会三个方面。其中,政府信息主要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记录的监管对象基础监管信息,其他有关部门记录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行业信息包括行业协会按照协会章程记录和收集的会员单位信息、行业评价等;社会信息包括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委托要求征集的信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信息,信用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认证机构的认证情况,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等。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汇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送有关信息。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
福建省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通过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向省政府授权特许经营的省企业征信机构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
3.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提供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做好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保证信息真实全面,并依法公开其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的资源共享。政府各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全面、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开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准规范等社会公用信息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