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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政策法规部门规章
企业财务通则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1-30 【◎在线投稿】
  第十三条 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 
  (二)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企业偿债义务。 
  (三)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 
  (五)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 
  (六)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 
  企业接受投资者非货币资产出资时,法律、行政法规对出资形式、程序和评估作价等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企业接受投资者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 
  第十五条 企业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的,应当拟订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控制筹资成本。 
  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资本管理制度,在获准工商登记后30日内,依据验资报告等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确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在持续经营期间可以由投资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减少,投资者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回出资。 
  除《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回购本企业发行的股份。企业依法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和财务处理办法,并经投资者决议。 
  第十七条 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经投资者审议决定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十九条 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由投资者履行财务决策程序后,办理相关财务事项和工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并签订书面合同。 
  企业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自有资本比例及其他规定。 
  企业筹集资金,应当按规定核算和使用,并诚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资产营运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企业支付、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企业集团可以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损害成员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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