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2-2 |
【◎在线投稿】 |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记录良好;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条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符合本办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 第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五)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二)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金融租赁公司章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与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
| 请注意: |
| 1.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 2. |
信用中国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
| 3. |
您在信用中国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信用中国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
| 4. |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发信至mailto:credit@ccn86.com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