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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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公众或者行业对该商号的知晓和认同程度; (四)该商号连续使用的年限以及被国家和省认定为老字号的事实; (五)该商号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六)该商号的独创性和显著性; (七)该商号知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知名商号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其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十七人组成,其组成人员在每次评审前从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其成员不得少于六十人。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须经其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 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人均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调查核实。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能成立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为六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其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符合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应认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六年。 第十七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后,其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一)被发现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二)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不再使用该商号的; (四)有重大违法行为,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对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的具体条件、评审专家库成员的资格、评审认定的规则和程序等作出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定或者撤销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前,本省其他企业已经依法以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许可其他企业使用,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认、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规定,不正当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商号管理和保护以及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省个体工商户的商号管理和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信用中国 编辑:李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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