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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政策法规政府部门文件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3-8 【◎在线投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现将《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银监局要根据辖内信托公司的发展状况,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监管和指导,督促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各信托公司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成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指引的要求,于2007年12月31日前修订公司章程。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信托公司治理,加强风险控制,促进信托公司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保障信托公司股东、受益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信托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组织架构的建立和运作,应当以受益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受益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第三条 信托公司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认真履行受托职责,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恪尽职守,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二)明确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

  (三)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体系,以及合理的绩效评估和薪酬制度;

  (四)树立风险管理理念,确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制订详实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及时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

  (五)积极鼓励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优秀的管理团队和专业管理人才,优化治理结构。

  第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合规管理机制,督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各个层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合规职责,使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促使公司合规经营。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五条 信托公司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第六条 信托公司股东应当作出以下承诺:

  (一)入股有利于信托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

  (二)持股未满三年不转让所持股份,但上市信托公司除外;

  (三)不质押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

  (四)不以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设立信托;

  (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七条 信托公司股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

  (二)利用股东地位牟取不当利益;

  (三)直接或间接干涉信托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四)要求信托公司做出最低回报或分红承诺;

  (五)要求信托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六)与信托公司违规开展关联交易;

  (七)挪用信托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

  (八)通过股权托管、信托文件、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

  (九)损害信托公司、其他股东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股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通知信托公司:

  (一)所持信托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二)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

  (三)变更名称;

  (四)发生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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