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房物〔2007〕1号
各市、区房管局(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随着物业管理市场体系的初步建立和法制环境的逐步形成,我市物管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大大增强,绝大多数物管企业都能把企业信用作为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以规范的服务、良好的信誉赢得广大业主的理解和信任,为创建和谐小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一定贡献。
但是,仍有个别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把企业的诚信形象、社会责任丢弃一边,出现了许多不该出现的问题:有的企业遇到物业纠纷时不是采用沟通的方式或法律的手段,而是采用过激行为致使矛盾激化;有的企业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造成物业服务中断,严重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小区的安全;有的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止时,迟迟不移交相关资料和业主资金,等等。上述种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也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整个行业抹了黑。
鉴此,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行业诚信服务自律程度,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现就整顿物业管理市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企业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要把本企业的诚信形象作为企业的生命线,以诚信服务、规范服务作为赢得市场的根本。
2、要采用年检、行政执法、舆论监督等多种手段加大对全市物管企业信用监督力度。各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企业和物业项目的诚信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督察,责令纠正。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
3、建立全市物业企业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增大违规企业的失信成本。凡物业企业存在建设部《物业管理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十三种行为以及有擅自终止服务合同、侵占业主资金拒不退还等严重违规行为的,除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及整改情况,分别记入诚信档案或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物业管理资质。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凡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全部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物业企业,一年内不得参与任何物业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也不得承接任何新的项目。
对出现上述违规情况的企业(项目),除追究企业违规责任外,对负责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管理处主任也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4、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分总分值中,信用分值应不低于10%。
5、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加大对所有投标企业资质信用的审查力度,防止个别不良企业浑水摸鱼。市区物业管理招投标项目,凡本地企业应确认其诚信档案中无不良记录。否则,一年内取消其报名资格。外地二级或二级以下资质的投标企业应提供由当地市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出具的信用(诚信)证明。如上一年度无不良记录的,才可参加下一年度的招投标。
各县(市)物业管理招投标项目,投标企业是县(市)区域外的,亦应提供由该物业企业所在地市级或市级以上资质管理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明。
6、在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将逐步实行项目经理分级制和备案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以上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二月一日
来源: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信用中国编辑:余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