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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4-4 【◎在线投稿】
  (三)环保严管企业,用红色牌表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严管企业:
  1、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工业废水或者工业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1倍以上,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20%以上;
  2、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3、未按时缴交排污费,在收缴单位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后,仍未在限期内缴纳排污费,被行政处罚(不含警告)或被法院强制执行的;
  4、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5、查实有故意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超标排污的;
  6、查实有2次以上拒报或3次以上漏报、虚报、瞒报排放污染物行为的;
  7、有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不含警告)的。 
  第三章 评价机构与程序
  第八条 相关环保部门和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每年9月30日前将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向市环保局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相关环境监测部门,对各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现场监测后,应在一个月内将监测结果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反馈给企业和相关环保部门。
  第九条 市环保局每年10月31日前对各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信用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价结果,并报经局务会议审议后,将拟评价结果书面告知相关企业。企业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对拟评价结果的意见反馈市环保局,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视同默认)。市环保局在接到企业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反馈的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
  第十条 市环保局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上对拟评价结果公示7天,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并负责对公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环保局正式公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有关企业和相关环保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在市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工作中,不按规定评价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给相关企(事)业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动态管理,有关企(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我局将随时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上公布有关环境信息:
  (一)故意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偷排、漏排、直排)一经发现查实,信用级别立即降为环保严管企业。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或改变(增加)生产工艺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查实,信用级别立即降为环保严管企业。
  (三)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则立即降为环保严管企业。
  第十四条 对获得绿牌的环保诚信企业,市环保局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优惠,或者在环境管理中采取倾斜政策:
  (一)授予“惠州市环保诚信企业”称号;
  (二)推荐授予“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三)向国家环保总局推荐申报国家环境友好企业;
  (四)开展清洁生产或技术改造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环保部门给予优先考虑;
  (五)可作为评选各类先进环保审查的优先条件; 
  (六)减少企业排污申报(包括监测)频次,按规定的最低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对获得黄牌的环保警示企业,环保部门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集中力量加强管理:
  (一)评选各类先进环保审查视整改情况确定;
  (二)按规定的最低要求适度增加企业排污申报(包括监测)频次;
  (三)各级环保部门适度增加现场抽查监测和监察频次;
  (四)环境污染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直至依法关闭;
  (五)超标或超量排放污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六条 对获得红牌的环保严管企业,环保部门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集中力量加强管理:
  (一)评选各类先进环保审查中不予通过;
  (二)按规定的最高要求确定企业排污申报(包括监测)频次;
  (三)各级环保部门尽可能增加现场抽查监测和监察频次;
  (四)环境污染严重的责令限期治理;
  (五)超标或超量排污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六)故意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超标排污的,规劝企业将环保设施委托专业运营企业实施专业化运营。
  第十七条 各县、区环保部门对黄牌的环保警示企业和红牌的环保严管企业,要加大现场监测频次和巡查力度。对其中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逾期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第十八条 本市的省重点污染源按《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评定等级,相应等级的监督管理按本办法规定增加监管要求。
  第十九条 各县、区环保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评价实施细则,强化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来源: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信用中国编辑:余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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