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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政策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4-29 【◎在线投稿】
  (十二)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消费者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商品,或者将属于应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咨询、培训、信息、检测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费; 
  (十三)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 
  (十四)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不标明价格;(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价;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四)违反明码标价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价格监督以政府监督为主,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十三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价格行为。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应当坚持预防、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事前告知和事后回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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