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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政策法规政府部门文件
推进长三角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通知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5-17 【◎在线投稿】
  3、2009年,构建完成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互用、互认和有关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的实时共享,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各类企业和执业人员)的诚信意识得到切实加强,市场行为更加诚信、规范。
  三、信用平台建设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在建设部的领导下,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建立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协调工作组(名单附后),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整体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及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负责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决策。下设协调小组,成员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及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人员组成,负责确定工作计划,定期召集会议,加强调研协调,落实分工,稳步推进,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分设信息平台小组、标准小组和法规小组,分别负责信息平台构建、信用标准编制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所辖各市、(区、县(市))建设局(委)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支持并确保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和信息平台建设顺利进行。
  2、落实建设资金。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要在推广应用信用信息平台的同时,抓紧行政辖区内建筑市场监管系统的建设,并要求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实现系统间的数据交换。信用信息平台应用和监管系统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应列入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3、确定近期试点城市。上海市、江苏省的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徐州、扬州市和浙江省的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市为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首批试点城市。这些试点城市要在2007年6月份前完成信用平台建设的近期目标,率先实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在试点基础上,“两省一市”将积极开展长三角地区其它市地的推广应用工作,试点城市和非试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将本地违法违规的建设行为、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通报等信息及时传送至省级平台发布。
  4、建立考核制度。“两省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检查考核和通报制度,加大对信用信息平台应用和本地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力度,对按期实现计划进度、建设工作取得实效、信用信息采集及时准确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和信用信息采集不完整不准确的地区和单位予以批评、通报。
  四、信用平台建设共同遵守的原则
  1、统一信用数据标准和采集对象原则。数据采集标准以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为统一的信用数据标准进行采集。在平台总体设计时,同时兼顾到地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差异,兼容地方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标准,尽可能做到“统分”结合。上海、江苏、浙江要对各自行政辖区内的所属市、县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分别建立信用信息整合平台。长三角地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整合平台实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互通互联共享。在上海、江苏、浙江行政辖区内注册的建筑类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和在上海、江苏、浙江建筑市场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的非长三角地区注册的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是长三角地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管的对象。
  2、统一信用信息采集和发布原则。长三角区域信用信息平台建成后,将及时、准确发布各试点城市建筑市场上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信息和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各类信息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将本级的信用信息交换至信用信息平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和发布,并负责相关数据与信用信息中心数据库同步。长三角地区有关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2005年1月1日。
  3、统一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维护原则。信息平台采用两级管理结构。各试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均链接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和审核系统,各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身份认证的方式登陆信息平台进行信息维护工作。“两省一市”分别负责管理、维护省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长三角区域中心数据库设在上海,并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心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
  4、统一信用信息平台运行成本分摊原则。信息平台在推广应用时,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向使用系统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单位)按成本适当收取项目开发和实施费用,以用于支付平台研发、推广应用和维护费用。信息平台正式推广应用后所需的运行费用,可以通过向政府申请财政预算和利用信息平台提供的增值服务获得,以确保信用信息平台的正常运行。
  附件:1、《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配套建设方案纲要》
     2、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名单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江苏省建设厅
                                                        浙江省建设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1 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纲要

  根据建设部有关构建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试点工作的要求,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组编制了《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纲要》,本《纲要》将作为 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设计和实施的依据。
  一、系统建设目标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的精神,由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组成长三角“两省一市”联合试点区域,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为信用行为数据标准,构建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即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
  平台开发的近期目标是: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要求,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和发布平台。
  平台开发的远期目标是:在建立“两省一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平台的功能,完成信息交换平台、整合平台和展示平台的建设;以 “两省一市”建设企业信用手册为基础,采用互联网络和智能卡(IC卡)相结合的技术,完成信用手册的数字化工作,实现“两省一市”建设企业、执业注册人员和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实现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及其信用行为、业绩等信息数据的互通、互查、互用和互认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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