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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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系统核心框架 (一)数据采集对象 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针对发生“两省一市”建筑市场上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行为,其责任主体不仅局限于注册地为上述“两省一市”的企业和人员,同时也包含“两省一市”以外的企业和人员在“两省一市”建筑市场活动中发生的信用行为。 (二)数据采集标准 以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为统一的信用数据标准进行采集。在平台总体设计时,要同时兼顾到地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实际做法,以及地方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标准,尽可能做到“统分”结合。 (三)数据采集结构 采集平台结构将采用二级结构进行。 1、首先在“两省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建立由平台组统一开发的长三角 建筑市场信用行为信息采集和信息审批系统,通过身份认证的方式,提供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企业或个人发生在当地建筑市场的信用行为。“两省一市”分别建立省级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行为信息数据库。 2、通过数据同步方式(另行制定技术方案),建立统一的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行为信息数据库,并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发布平台。 (四)数据交换标准 完成信用信息编码设计,可以根据“所在地区的编号 + 流水号”的方式进行信息编码,同步进入“两省一市”统一的企业和人员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 对企业、人员和不良行为采用以下规则进行归类,便于综合信息查询、统计和检索。 1、各类建筑业企业 按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注册码和 企业资质类别、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进行归类。 2、各类建筑业注册执业人员 按身份证号码或有效证件号码(如军官证、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台胞证)进行归类。 3、工程项目 暂按照“两省一市”各自编码归类,通过数据交换平台进入统一的企业和人员工程项目业绩数据库,逐步统一到建设部提出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中对建设工程项目编码的要求。 4、信用行为 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代码进行归类。 信息平台同时发布企业(包括相关人员)在“两省一市”获得的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信息。 (五)数据信息发布 建立统一的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网,以统一的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行为信息数据库为基础,通过三种形式发布信用信息。 1、通过统一的网站对社会公布,提供综合查询的功能。 2、按照统一的数据格式,以下载数据包的方式,提供给“两省一市”已经建立的各级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使用,逐步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换。 3、在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实现信用信息全覆盖,全程监管时,完成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的同步应用。 三、近期重点工作 1、完成统一的省、市级信息采集和信息审批系统的开发。 2、完成“两省一市”信用信息原始数据准备工作。 3、建立统一的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行为信息数据库。 4、“两省一市”共同建立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网。 5、“两省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对做好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的归集、共享、互查和互用,以及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和规定。 6、制定《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办法》,对行政处罚事项上报和信息发布进行管理。 四、时间进度安排 2007年5月前:修改完善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网;完成两省一市试点城市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工作;完成信息采集及其审批平台开发。 2007年7月前:完成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网建设,按建设部确定的时间,召开信息网站开通仪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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