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豫建建〔2007〕41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
为构建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现将《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与省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附件: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二○○七年五月十二日
附 件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建设(房地产开发、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统称“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
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经济状况、履约能力、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对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建设的监督与管理、制定本省建筑市场信用的总体框架、实施方案、信用标准;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准入清出制度;构建与工商、金融、税务、工程担保等有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市场联动机制。
各省辖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构建本地区信用建设协调机制,明确分管领导、牵头机构和具体业务承办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实施整体联动。对辖区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行为进行检查、记录、整理、保全、发布、上报。具体工作由各市确定的牵头机构负责(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牵头机构)。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发布、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
信用征信和评价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建设行业信用研究,掌握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经营管理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市场信用征信和评价建议,依法从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咨询、征信和信用评价等业务,参与构建市场化的信用征信和评价机制。
第六条 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及开展相关评价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