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跟踪,帮助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 对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加、扣分制,并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良好行为的加分标准参照《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等级评定细则》执行;不良行为的记分标准参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四条 “A”、“B”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一年;“AAA” 、“AA”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期间采用年度审核方式,由原信用评价机构组织对获证企业实施动态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建设厅委托的有关机构。对复审中发现降低信用等级标准的企业,由建设厅委托的有关机构做出重新核定或取消原信用等级的决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降低或取消企业的信用等级: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因重大违法行为被判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
(二)在信用等级评定有效期内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在信用等级评定有效期内不良行为记录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达10分以上的;
(四)企业未通过工商年检或未参与资质动态考核的;
(五)因违法违规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按照建设部“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则,严格规范我省建设信用评价中介机构行为,实行政府监管、协会指导、社会中介机构信用评价、评级结果统一发布的管理机制。
第三十七条 对信用评价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具体工作由建设厅委托的有关机构实施,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信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级资格并予以公示:
(一)信用评价机构经营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信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三)在评价活动中收受被评价单位不正当钱物及其它好处的;
(四)在年度内评价活动中,受到被评价单位三次以上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五)在经营期间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或有重大不诚信行为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年度考核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获得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并作为分级管理的依据。
对取得“AAA”信用等级的企业以支持发展为主,鼓励其做强做大、创优,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检查,实行以下信用激励机制。
(一)建设单位在新项目开发、建设手续办理过程中可免予工程款支付担保或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在申请办理登记、资质资格认定、对外施工或设立分支机构等涉及资质资格的日常管理中可免予审查;
(三)对部分规模较大、列为重点扶持的企业实行“一级管理”,重点跟踪服务;
(四)在各综合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五)参加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业主可免予资格审查;
(六)依法可提供的其他政策扶持或帮助。
对取得“AA”信用等级的企业要以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检查,实行以下信用预警机制。
(一)建设单位在新项目开发、建设手续办理过程中工程款支付担保、民工工资保证金可减半缴纳;
(二)在申请办理登记、资质资格认定、对外施工或设立分支机构等涉及资质资格的日常管理中可作程序性、备案性查验;
(三)参加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业主可免予或简化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