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可提供的其他政策扶持或帮助。
对取得“A”信用等级的企业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检查,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
(一)在申请办理登记、资质资格认定、对外施工或设立分支机构等涉及资质资格的日常管理中予以严格审查;
(二)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三)定期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
(四)根据企业违法失信性质及情节,不定期向社会公示其违法失信行为;
(五)不受理其晋升资质等级或增加资质范围的申请;
(六)参加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予以必要的限制;
(七)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对取得“B”信用等级或未授信的企业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检查,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一)对建设单位在其新项目开发、办理各项建设手续过程中视情节予以必要的限制,提高工程款支付担保、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
(二)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视情节限制其投标资格及招标代理业务三个月、半年、一年;
(三)在申请办理登记、资质资格认定、对外施工或设立分支机构等涉及资质资格的日常管理中予以限制和重点审查;
(四)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五)进行强制性建设法律、法规培训;
(六)根据单位违法失信性质及情节,不定期向社会公示其违法失信行为;
(七)不允许参加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八)不受理其晋升资质等级或增加资质范围的申请;根据资质管理规定需重新核定
资质等级的,建议资质管理机构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九)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第四十条 中央和外省进豫企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备案时,应出具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及有关机构信用评价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进豫备案:
(一)信用评价达不到良好等级的;
(二)近两年内发生三级以上(含三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近两年内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省级)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四)有重大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承办机构,应建立信用信息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不按本办法规定采集、记录、整理、发布、上报、更改、撤销信用信息的行为,应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中央和外省进豫企业的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信用中国编辑:余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