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 信用资讯 信用时评 政策法规 信用研究 地方动态 信用监督 环球博览 信用论坛 权威发布 信用评级 征信授信 信用顾问 信用学院 信用专题 信用集群
北大中国信用研究中心
全球信用机构服务全球
中诚信智能评级软件
安博尔为企业打造未来
06中国信用高峰论坛
信用专业唯一权威期刊
 
   信用要闻  高层声音  信用瞭望
信用专题  产业扫描  图片新闻
   
   观点时评  专家导航  媒体精粹
一语中的  一家之言  信用评论员
   
   理论研究  政策研究  评级研究
市场研究  企业信用  个人信用
信用中国政策法规部门规章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7-10 【◎在线投稿】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7〕第 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经2007年6月8日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
                             行 长  周小川
                            二○○七年七月三日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维护同业拆借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
  (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同业拆借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同业拆借交易应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六条 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一)政策性银行;
  (二)中资商业银行;
  (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四)城市信用合作社;
  (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
  (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七)信托公司;
  (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九)金融租赁公司;
  (十)汽车金融公司;
  (十一)证券公司;
  (十二)保险公司;
  (十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十四)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
  (十五)外国银行分行;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
  第七条 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二)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
  (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五)最近二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
  (六)最近二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下列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
  (三)证券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同期未出现净资本低于2亿元的情况;
  (四)保险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四个季度连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
  第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1] [2] [3] [4]
改变文字大小  】  【关闭】   相关评论   打印  
请注意: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2. 信用中国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3. 您在信用中国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信用中国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4.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发信至mailto:credit@ccn86.com
发 表 评 论
网上大名: *
 
     
信用顾问
· 中国企业信用管理机制初探
· 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形象
· 我国企业信用管理状况和改进措施
· 安博尔对信用风险的认识和运用
· 变革的力量——八大管理主题
征 信
· 重信盛:构建诚信社会必须加强征信体系建设
· 我国征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研究
· 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对策
· 中国征信业发展的争论
· 征信大厦建造后 不讲信用就是自走绝路
信用评级
· 如何信用评级 · 信用评级要素
· 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 信用评级方法
· 信用评级程序 · 信用等级设置
信用学院
· 信用评价的依据是什么?
· 信用评级的种类
· 信用评级主要评哪些内容?
· 信用评级的主体和客体
· 什么是综合信用报告?
· 什么是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 诚实·信用·诚信
· 美国《房屋贷款人保护法》

中诚信 关于信用中国 注册商标 产品服务 广告业务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3-2006 CCN8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设为首页

本网实名:信用中国 通用网址:信用中国 浙ICP备 05010198号 法律顾问: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