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发挥政府在制定信用建设总体规划与法规制度、组织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信用市场及引导使用信用产品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市场在信用产品开发、流通、使用和信用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规范引导、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培育发展具有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2、突出重点和分步推进相衔接。以政府信用为先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健全信用法制,完善信用监管,规范信用主体行为。实施以信贷、税收、合同履约、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为重点的同业征信和联合征信,分层次分阶段推进个人征信,逐步形成覆盖全省绝大多数企业和重点人群的征信体系。
3、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相结合。完善信用法规制度,发挥法制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引导、规范、调整和保障的重要作用;建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依法强化信用监管。坚持风险控制原则,依法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加强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约束经济主体的守信践诺,形成最广泛的道德评判机制和诚实守信自律机制。
4、继承借鉴和改革创新相统一。继承徽商“诚实守信”的信用传统,借鉴国内外信用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安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实际,不断改革信用管理体制,创新征信模式和信用中介组织培育路径,大力培育和弘扬现代信用文化,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信用管理和产品开发,建设符合市场规律、具有时代特征、体现安徽特色的现代社会信用体系。
三、“十一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的有机统一,构建渐进式、多元化、多层次的区域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模式和机制。该模式和机制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一个保障、二个平台、三个体系、四个网络”。
1、强化一个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依靠法律法规作保障。坚持遵守法律、应用优先的立法原则,形成比较完善的信用法规体系。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制定和颁布《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办法》、《安徽省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安徽省征信条例》、《安徽省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对信用信息的征集、管理、披露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促进信用建设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2、搭建二个平台。一是建立以信用信息征集、调查、分类、整理、存储、交流、共享为主要内容的征信数据平台。二是建立以信用评价、信用报告、信用担保、信用公证、保付代理、商账追收、信用查询为主要内容的信用服务平台。
3、构建三个体系。一是建立政府信用体系。全面加强政府行政效能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公务员的诚信教育,着力提升政府信用水平。同时通过政府推动,规范社会信用行为,为全省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二是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加强企业内部信用建设,提高企业信用内控水平。重点加快推进部门同业征信和企业联合征信体系建设,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咨询和查询的社会化。通过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市场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企业信用氛围。三是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公民信用道德教育,强化公平诚信的社会理念。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和查询系统。加强个人信用监管,强化约束机制。
4、建立四个网络。一是建立信用信息交换服务网络,包括完善省、市、县三级联网的政府公用信息系统、覆盖全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企事业信用信息系统、覆盖多数城镇居民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二是建立信用信息披露网络,包括政府电子网站、新闻媒体、网络通讯、专业信用机构电子网站等传播网络。三是建立信用监管网络,包括信用公示、信用曝光、信用监督、信用惩戒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监管网络。四是建立信用教育培训网络,建立覆盖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信用从业人员、青少年的信用教育培训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