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工作,做好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督工作有效性,促进棉花加工企业自觉履行质量义务,鼓励企业诚信经营,提高棉花质量,中纤局制定了《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工作实施办法》和《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以中纤局棉发[2007]82号文发布实施。
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棉花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督工作有效性,促进棉花加工企业自觉履行质量义务,鼓励企业诚信经营,提高棉花质量,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棉花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纤检机构)按照质量信用对棉花加工企业实施分类监督管理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是指纤检机构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中,对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收购、加工、销售过程中履行质量义务情况进行建档,运用科学、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企业进行分类,并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 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客观评价、科学分类、按类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对参加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新体制企业)、未参加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但通过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老体制企业)依据各自特点分别进行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全国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省级纤检机构负责省内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地市级纤检机构负责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各级纤检机构不得利用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颁发信用等级牌匾和证书,不得自行公布企业分类情况。
第二章 质量义务及质量信用分类标准
第八条 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义务包括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企业收购加工过程履行质量义务情况,企业销售棉花过程履行质量义务情况三方面。
第九条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主要内容:
(一)新体制企业按照《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工作实施办法》中相关内容执行。
(二)老体制企业按照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在收购加工过程中履行质量义务情况的内容:
(一)棉花收购、加工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异性纤维和危害性杂物;
(二)棉花加工时按国家标准定量检验异性纤维;
(三)按照国家标准分类别、分等级收购、置放、加工棉花;
(四)对水份超标棉花进行技术处理;
(五)按国家标准确定收购和加工棉花的重量;
(六)使用国家规定的加工设备加工棉花;
(七)加工后的棉花成包组批放置或顺序堆放,并有码单、证书;
(八)棉花包装和标识标注符合国家标准;
(九)棉花证书、标识与棉花质量相符;
(十)自觉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结果;
(十一)新体制企业还应保证在线回潮检测装置、自动称重装置的检验结果及送检样品客观真实,条码数据准确,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申报公检并全部送检。
第十一条 企业在销售棉花过程中履行质量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销售棉花附有质量凭证,经公证检验的棉花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其中新体制企业棉花还应附有条码卡;
(二)棉花包装、标识标注符合国家标准;
(三)棉花类别、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
(四)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按照公证检验结果销售,在组批销售时不得混有未经公证检验的棉包。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履行质量义务的情况,新体制企业和老体制企业质量信用分别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类别。A类企业质量信用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