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评定为新体制企业质量信用A类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质量保证能力已通过前置审查或复查,并能够按照新体制规定要求正常运行实施;
(二)履行质量义务情况良好,无严重质量违法行为,对一般质量问题能及时改正,并有整改记录和改正措施;
(三)棉花重量、回潮率、异性纤维含量的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四)按照新体制规定要求全部送检,并基本按照公证检验结果结算;
(五)一年内无查实的质量投诉,销售棉花质量反馈没有问题;
(六)企业年度送检数量不低于中纤局规定的数量。
第十四条 评定为新体制企业质量信用B类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质量保证能力已通过前置审查或复查,并基本上能够按照新体制规定要求运行实施;
(二)基本履行各项质量义务,发现质量问题能及时改正;
(三)棉花重量、回潮率、异性纤维含量检验结果客观真实,能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四)基本能够按照新体制规定要求送检。
第十五条 新体制企业达不到B类标准或干扰阻挠监督检查或公证检验工作,使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公证检验公正性的,评定为C类。
第十六条 评定为老体制企业质量信用A类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质量保证能力已通过前置审查或复查,并能够正常运行实施;
(二)履行质量义务情况良好,无严重质量违法行为,对一般质量问题能及时改正,并有整改记录和改正措施;
(三)企业标注的棉花品质、重量真实准确;
(四)一年内无查实的质量投诉,销售棉花质量反馈没有问题;
(五)愿意参与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
第十七条 评定为老体制企业质量信用B类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质量保证能力已通过前置审查或复查,并基本能够正常运行实施;
(二)基本履行各项质量义务,发现质量问题能及时改正;
(三)企业标注的棉花品质、重量检验结果客观真实,能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十八条 老体制企业达不到B类标准或干扰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评定为C类。
第三章 质量信用分类评定程序
第十九条 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每年评定一次,原则上评定工作集中在每年7、8月份进行。
第二十条 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评定工作由省级纤检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各级纤检机构本年度内记录在案的《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息档案》,作为企业质量信用分类评定的数据来源。
第二十一条 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的评定,由各地市级纤检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质量信用分类标准,初步评定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等级,并提出分类建议,上报至省级纤检机构。省级纤检机构根据分类建议进行复审(必要时进行抽查),确定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等级。对于不设置地市级纤检机构的,由省级纤检机构自行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质量信用分类标准,评定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等级。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检查、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有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新体制和老体制A类或B类企业,省级纤检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其质量信用分类等级调整为C类,依据C类企业监管措施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纤检机构应将企业质量信用分类评定情况及时记录进《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息档案》,并做好企业质量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并完善企业质量信用分类评定档案制度,加强对相关资料的保管。
第二十四条 中纤局对省级纤检机构企业质量信用分类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评定有误的,责成省级纤检机构调整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等级。
第二十五条 出现本办法不能涵盖的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评定情况时,由省级纤检机构及时上报中纤局。
第四章 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和服务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纤检机构对新体制A类企业实行以服务为主的监管模式。
(一)全年对其进行不多于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和举报投诉核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上报省级纤检机构处理,其它机构不得擅自进行行政处罚;
(二)积极帮促其享受国家各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