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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9-11 【◎在线投稿】
  第十三条  评定为新体制企业质量信用A类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质量保证能力已通过前置审查或复查,并能够按照新体制规定要求正常运行实施;
  (二)履行质量义务情况良好,无严重质量违法行为,对一般质量问题能及时改正,并有整改记录和改正措施;
  (三)棉花重量、回潮率、异性纤维含量的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四)按照新体制规定要求全部送检,并基本按照公证检验结果结算;
  (五)一年内无查实的质量投诉,销售棉花质量反馈没有问题;
  (六)企业年度送检数量不低于中纤局规定的数量。
  第十四条  评定为新体制企业质量信用B类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质量保证能力已通过前置审查或复查,并基本上能够按照新体制规定要求运行实施;
  (二)基本履行各项质量义务,发现质量问题能及时改正;
  (三)棉花重量、回潮率、异性纤维含量检验结果客观真实,能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四)基本能够按照新体制规定要求送检。
  第十五条  新体制企业达不到B类标准或干扰阻挠监督检查或公证检验工作,使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公证检验公正性的,评定为C类。
  第十六条  评定为老体制企业质量信用A类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质量保证能力已通过前置审查或复查,并能够正常运行实施;
  (二)履行质量义务情况良好,无严重质量违法行为,对一般质量问题能及时改正,并有整改记录和改正措施;
  (三)企业标注的棉花品质、重量真实准确;
  (四)一年内无查实的质量投诉,销售棉花质量反馈没有问题;
  (五)愿意参与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
  第十七条  评定为老体制企业质量信用B类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质量保证能力已通过前置审查或复查,并基本能够正常运行实施;
  (二)基本履行各项质量义务,发现质量问题能及时改正;
  (三)企业标注的棉花品质、重量检验结果客观真实,能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十八条  老体制企业达不到B类标准或干扰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评定为C类。
  第三章  质量信用分类评定程序
  第十九条  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每年评定一次,原则上评定工作集中在每年7、8月份进行。
  第二十条  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评定工作由省级纤检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各级纤检机构本年度内记录在案的《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息档案》,作为企业质量信用分类评定的数据来源。
  第二十一条  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的评定,由各地市级纤检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质量信用分类标准,初步评定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等级,并提出分类建议,上报至省级纤检机构。省级纤检机构根据分类建议进行复审(必要时进行抽查),确定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等级。对于不设置地市级纤检机构的,由省级纤检机构自行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质量信用分类标准,评定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等级。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检查、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有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新体制和老体制A类或B类企业,省级纤检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其质量信用分类等级调整为C类,依据C类企业监管措施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纤检机构应将企业质量信用分类评定情况及时记录进《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息档案》,并做好企业质量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并完善企业质量信用分类评定档案制度,加强对相关资料的保管。
  第二十四条  中纤局对省级纤检机构企业质量信用分类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评定有误的,责成省级纤检机构调整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等级。
  第二十五条  出现本办法不能涵盖的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评定情况时,由省级纤检机构及时上报中纤局。
  第四章  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和服务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纤检机构对新体制A类企业实行以服务为主的监管模式。
  (一)全年对其进行不多于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和举报投诉核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上报省级纤检机构处理,其它机构不得擅自进行行政处罚;
  (二)积极帮促其享受国家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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