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扶持企业创建自身品牌;
(四)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与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纤检机构对新体制B类企业实行以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一)全年对其进行不少于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对于不积极送检的或通过举报、投诉发现的部分按照公证检验结果进行结算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其进行整改并依据《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对其进行处理;
(四)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纤检机构对新体制C类企业实行以监督为主的监管模式。
(一)全年对其进行不少于二次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于丧失或不履行质量保证能力且整改无效的,省级纤检机构书面通知发证机关撤销其棉花加工资格证书;
(三)对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频发的企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名单,对其棉花流通全过程进行监控,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四)对于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五)对于不送检或完全不按照公证检验结果进行结算的,依据《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纤检机构对老体制A类企业实行以服务为主的监管模式:
(一)全年对其进行不多于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和举报投诉核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上报省级纤检机构处理,其它机构不得擅自进行行政处罚;
(二)积极引导其进行新体制改造,帮促其享受国家各项优惠政策;
(三)积极扶持企业创建自身品牌;
(四)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与技术指导。
第三十条 各级纤检机构对老体制B类企业实行以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一)全年对其进行不少于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通过公证检验反馈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
第三十一条 各级纤检机构对老体制C类企业实行以监督为主的监管模式:
(一)全年对其进行不少于二次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于丧失或不履行质量保证能力且整改无效的,省级纤检机构书面通知发证机关撤销其棉花加工资格证书;
(三)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通过公证检验反馈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频发的企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名单,对其棉花流通全过程进行监控,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四)对于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棉花加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依据《棉花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级纤检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纤维检验局 信用中国 编辑:陶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