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纳税信用体系。国税、地税、海关等部门要依托“金税”、“秦税”、“金关”管理系统,以企业和个人偷逃骗税记录为重点,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健全纳税信用信息收集、评价、奖惩、公示体系,促进企业和个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条件成熟时,建立纳税统一征信平台。
(四)提高合同履约信用管理水平。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建立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依法加强对合同履约的监督,提高履约率。要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
(五)加强产品质量信用管理体系。质监部门要依托“金质”管理系统,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完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加强企业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加大对不合格产品销售的惩戒和曝光力度。组织企业开展创名牌活动,推动企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六)强化公安和工商等基本信用信息管理。公安部门要在完善公民身份证和户籍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健全全省个人基本信息数据库;结合经济案件侦查,建立企业和个人相关信用记录。工商部门要结合登记注册、年度审验和日常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大对违规经营及合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企业信用记录。
五、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企业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是信用服务体系的重要载体。根据信用信息共享和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设立陕西省联合征信中心,与陕西省信息中心合署办公,依法开展全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加工、处理、查询及相关服务。联合征信中心要重点建设“一个平台、两大系统”,逐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和开发利用。
(一)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充分利用我省公共信用数据交换中心的现代化信息网络优势,按照安全、高效、可靠的信用信息交换标准和规范,建立以信用信息采集、提取、分类、存储、传输、共享为主要内容的征信数据平台,联接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实现各部门与数据交换中心,各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动态交换和开放共享。依托征信数据平台,组成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征信理事会。
(二)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和企业基本信息为基础的企业征信系统。依法归集、整合全省公安、工商、税务、质监、药监、劳动保障、财政、海关、商检、商务、物价、环保、国资、民政、安监、信息产业、建设、交通、司法、旅游、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科技、文化、出版、广电等部门及各行业组织数据库拥有的企业信用信息,以组织机构代码和企业基本信息为基础建设和完善企业征信系统。
(三)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个人征信系统。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在职职工等人群为重点,依法归集、整合全省公安、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建设、民政、司法、教育、房管及各类公共事业部门数据库拥有的个人信用信息,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建设和完善个人征信系统。
(四)强化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和开发利用机制。省市各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省联合征信系统,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全省统一的征信技术标准,在规定时间依法向联合征信系统提供和更新有关信息。联合征信中心要做好系统管理和维护,运用数字安全认证技术,依法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同时,进一步办好“信用陕西”网站,及时向社会提供和披露相关信用信息。根据市场需要和发展状况,联合征信系统的增值服务可通过国有单位投资和特许经营,适时转为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逐步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六、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产业 信用服务产业的发展程度是衡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适应市场化、国际化加速推进的新形势,必须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积极发展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一)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信用产品的使用作出制度性安排,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政府采购、财政支持、项目审批、项目招投标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点环节,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并逐步扩大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金融机构要在信贷审批、信用担保、信用工具投放等方面,主动使用外部评级等信用产品和征信服务。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签订合同、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招投标等商业活动及高管人员招聘中,积极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以降低交易风险。加快推行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担保、贷款一体化,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