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提升阶段(2013—2016年)。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加强薄弱环节,进一步理顺关系,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继续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形成比较完备的信用法规体系。大力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提高信用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强化信用监管,创新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加强社会各个征信系统的协调配合,实现各系统的互联互通。
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
信用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是社会信用制度确立的基础,也是社会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需要和进程出发,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与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逐步健全由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组成的结构协调的信用法规体系,建立完整、科学的信用标准体系,为促进信用信息开放,规范信用服务市场秩序,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制度性安排和依据。
(一)抓紧制定重点法规规章。着眼于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当前需要和长远发展,首先要在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与使用、企业和个人征信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监管方面,抓紧制定相关政府规章,并逐步上升到法规层面。一是制定《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与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方式、共享范围、查询程序、安全保密和监管责任,规范数据指标和技术标准;二是制定《陕西省企业征信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个人征信管理办法》,明确信用信息的采集途径、主体资格、披露方式、使用范围、监督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规范征信行为,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三是制定《陕西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条件和运营规则、从业人员资格,以及信息失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不断完善社会信用法规体系。紧跟国家信用法制化建设进程,借鉴发达省市的有益经验,根据全省社会信用体系的实际,及时补充、修订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相适应的管理条款和规定,同时逐步研究制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用评级、失信惩戒等相关方面的配套法规和规章,不断完善信用法规体系,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
(三)加快信用标准体系建设。以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试点为契机,依据实用性、通用性、兼容性和开放性的原则,以主体标识、指标内容、数据格式、信息分类、技术编码和安全保密等为主要内容,在全国率先建立征信技术标准体系。同时,根据商业市场和资本市场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需要,制订全省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估规程及信用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
四、大力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形成有效市场约束的关键环节。针对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以完善公共安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全面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一)明确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是本行业信用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在履行行政执法、市场准入、资质认证、专项审批、年度审验、人事备案等监管职能中,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
(二)稳步推进金融业信用体系建设。在信贷征信系统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协调与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推动金融安全区建设。信贷征信机构要依法采集企业和个人信息,依法向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
(三)完善纳税信用体系。国税、地税、海关等部门要依托“金税”、“秦税”、“金关”管理系统,以企业和个人偷逃骗税记录为重点,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健全纳税信用信息收集、评价、奖惩、公示体系,促进企业和个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条件成熟时,建立纳税统一征信平台。
(四)提高合同履约信用管理水平。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建立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依法加强对合同履约的监督,提高履约率。要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
(五)加强产品质量信用管理体系。质监部门要依托“金质”管理系统,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完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加强企业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加大对不合格产品销售的惩戒和曝光力度。组织企业开展创名牌活动,推动企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六)强化公安和工商等基本信用信息管理。公安部门要在完善公民身份证和户籍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健全全省个人基本信息数据库;结合经济案件侦查,建立企业和个人相关信用记录。工商部门要结合登记注册、年度审验和日常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大对违规经营及合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企业信用记录。
五、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企业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是信用服务体系的重要载体。根据信用信息共享和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设立陕西省联合征信中心,与陕西省信息中心合署办公,依法开展全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加工、处理、查询及相关服务。联合征信中心要重点建设“一个平台、两大系统”,逐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和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