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规划〔2007〕575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是列入省“十一五”规划编制体系的主要专项规划之一。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浙江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做出了建设“信用浙江”、打造诚信社会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了“深入开展‘共铸诚信’活动,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工作任务。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坚决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偷逃骗税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维护市场公平交易,加强信用监督,健全失信惩戒,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切实提高社会诚信水平。
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贯彻落实“八八战略”、“平安浙江”、文化大省和“法治浙江”的重要内容,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丰富和发展与时俱进的浙江精神,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再创浙江发展新优势,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根据国家有关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及《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特编制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规划期为2006—2010年,并展望到2015年。本规划是我省“十一五”期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
一、现实基础和条件
1、宏观背景
1.1 国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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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1: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比较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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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
美 国 |
欧洲(法国、德国、
比利时、意大利、
葡萄牙和西班牙等) |
日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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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性质 |
经济信用体系 |
经济信用体系 |
经济信用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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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制度 |
体系建设 |
系统完备 |
不系统 |
零 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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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立法 |
全 面 |
部 分 |
没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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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立法 |
较系统 |
零 星 |
少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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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特点 |
信息开放与权益
保护的平衡 |
强调消费者
信息权益保护 |
强调信息保护和行业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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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组织制度 |
管理组织 |
联邦政府所属
7个部门分工 |
中央银行 |
协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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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职能 |
推动立法、法规制定、执法监管 |
执法监管及征信运营 |
自律管理及
征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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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服务制度 |
服务体系结构 |
信用服务机构
全部私营化 |
公共征信机构为主、私营征信机构为辅 |
行业协会信用
信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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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开放程度 |
除法律限制外
全面平等开放
和共享 |
公共征信机构强制征信,私营征信机构受限征信 |
信息征集和使用仅限于会员
内部,不对第三者和社会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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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建设 |
由各征信机构
投资建设 |
公共信息系统由政府投资建设,私营征信信息系统由其自身投资建设 |
由各行业协会
投资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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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服务机制 |
完全市场化 |
政府公共运作为主,私营市场运作为辅 |
会员内部
互助式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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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模式 |
以私营征信服务为特征的模式 |
公共征信为主的模式 |
协会会员制
为主的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