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开展信用标准化研究,提高信息共享和应用效率
4.1 制定信用信息数据共享标准。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标准,对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主题词、代码、数据元、数据交换和安全服务等规范进行约定,应用于公共的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和政府部门专业征信系统的新建、改造和维护,并指导信用服务机构和其他单位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4.2 制定信用服务行业标准。制定企业识别编码、个人识别编码、信用评价技术框架、信用服务工作规程、信用报告格式文本、信用服务格式合同、专业人员执业守则等规范,指导和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行为。
4.3 制定企业信用管理指导性标准。结合我省企业的信用状况,制定信用档案建设规范、信用部门和岗位职责规范、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等规范,推广企业信用管理标准的应用和认证工作。
4.4 建设科学的标准体系。开展信用的标准化研究,建立一套与国际标准接轨且适合我省省情的信用标准化体系,推动信用服务行业的快速成长,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5、开展信用基准评价,防范区域信用风险
5.1 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方法和标准。组织力量开展信用基准性评价研究,提出区域和行业的信用发展指数、企业和个人的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等。根据数据和事实,真实客观地评价对象的信用状况。
5.2 开展区域、行业、主体信用基准性评价。应用信用基准性评价方法,每年对全省各市县的区域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发布区域信用发展报告蓝皮书;加强对重点行业或领域,以及企业、个人等信用发展状况的研究,发布信用发展报告白皮书;为社会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提供便利,为政府分类监管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行为提供依据,为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提供指导,为加强宏观调控、防范区域信用风险、提高区域竞争力提供参考。
5.3 推广应用信用基准性评价方法。公共的企业和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应提供综合信誉度提示信息,满足政府部门分类监管的需求;通过“信用浙江”网等政府网站,依法向社会发布企业和个人基准性评价信息,加速信息传递,扩大社会影响力;倡导企业、个人等应用信用基准性评价方法,开展信用的自测自评,提高信用风险的控制意识;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以信用基准性评价方法为基础,创新信用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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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6:信用基准性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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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基准性评价
依照政府发布的基准性评价方法,按照统一的标准,对企业信用能力、意愿及行政监管信息进行综合评价,最终形成等级符号和报告,供有关用户参考。主要用于指导企业信用评价活动,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信用评价市场。
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资金信用状况、资产营运状况、财务效益状况、发展能力状况和创新能力状况等基础指标,人力资源素质状况、经营管理状况、竞争地位状况、发展前景状况等评议指标,以及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掌握的工商、质监、劳保、环保、物价、税务、海关、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行为指标。
◆地区信用基准性评价
是指根据统计数据和事实,从信用的角度对经济社会现象进行描述、评价、监测,以指数、符号等形式量化该地区的综合信用环境和竞争力,并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地区信用基准性评价是衡量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内容。
地区信用基准性评价主要包括经济基础、监督管理、文化教育、行业发展在内的信用环境评价指标,以及包括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在内的信用主体评价指标。 |
6、实施“金诚”工程,夯实信用信息化基础
6.1 “金诚”工程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通过企业和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区域共享平台、产业孵化工程及诚信宣传教育培训研究示范工程等建设,增强信用信息征集和共享能力,提高政府监管效率,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弘扬信用文化,满足公共服务需求,提升信用的信息化水平。
6.2 实施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项目(续建)。整合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的企业数据,拓展查询、发布等服务功能;建设市县信用信息应用项目;建设重点行业和专业市场信用信息应用项目;建设全省企业、行业信用基准性评价及信用预警监测分析系统。
6.3 实施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项目。建设包含个人基础信息数据库、个人社会信用数据库、个人金融信用数据库的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建设个人基准评价及信用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建设全省市县和行业的应用项目。
6.4 实施区域数据交换中心项目。建设和完善“信用长三角”网络共享平台;制订信用数据交换标准,依托省级信息交换平台和政务网络,建设省内信用信息共享的统一平台;建设跨省市,并与国家有关部委联通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地区信用基准性评价及信用预警监测分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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