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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部门文件和行业自律规定
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10-22 【◎在线投稿】
1.2.2  完善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要充分应用现有的政务资源网和征信平台,减少重复投资,加强部门与地方、区域与区域、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把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质量、环保、劳动、司法、进出口、食品药品等各个方面的信用记录整合起来,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公共征信系统。
  1.3  发展目标
  按照联建共享的原则,建立一个数据全面、更新及时、安全可靠、功能完备的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不断探索创新企业公共征信平台建设和管理的有效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到2010年,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日均查询企业次数达到8000次。
  1.4  行动方案
  1.4.1  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依法规范各部门数据报送格式、指标、范围、时效,各部门要建立准确、及时的信息更新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数据征集的长效机制,将数据征集工作与政务公开、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
  1.4.2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加快平台的优化升级,提升“信用浙江”网服务水平,在界面设计、查询方式、功能开发等方面方便用户使用。充分发挥省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平台的优势,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快实现企业基础信息的在线实时交换和比对修正,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实时性,从源头上支撑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1.4.3  把信用信息征集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公检法司、建设、交通、科技、文化、食品药品、金融监管等机构,同时,增加行业协会和企业的直接报送,增加区域间的信息交流,进一步扩大数据来源的渠道,形成更完整、更全面、更准确地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数据。
  1.4.4  积极推进政府部门应用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发展改革、经贸、税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政府部门应在日常监管活动中根据职能选定应用领域,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监管。
  1.4.5  推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用平台信息,积极实现联合征信数据库与企业信贷征信系统之间的对接共享,在工行、建行等应用试点的基础上,推广其他金融机构在资金信贷、会计结算和商业保险等业务领域使用企业信用评价信息,防范金融风险,改善金融生态。
  1.4.6  倡导企业在市场交易和电子商务等领域应用平台信息,降低企业信用风险。培育信用需求,运用市场力量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应用。处理好信息开放与信息安全的关系,制定数据库管理办法。探索信用服务机构使用公共信息服务的运行方式,按照协议、合同,依法向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开放公共信用信息。
  1.4.7  开展市县信用信息应用服务。在试点的基础上,由省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向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开放属地企业信用信息,实现省、市、县数据的互动,并按照查询规定,为其提供省内其他市县以及长三角区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
  2、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
  2.1  基本情况
  2.1.1  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是指由政府推动,收集、整理和分析个人的正面和负面信用信息资源的数据库。主要是指公民的信用消费、职业经历和评价、公用事业缴费信息、纳税信息、社会保障、欠账赖账、破产及司法记录等信息,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形成公共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2.1.2  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即个人联合征信系统,由省信用中心具体承建。目前,公安部门通过第二代身份证的发放工作,形成了覆盖全省的人口基本信息;各级工商部门按属地管辖原则基本上建立了个体工商户数据库;社保、司法、财政等部门都已经建立了本行业的重点涉信人群信用数据库;杭州市已经着手开展市民卡工程,记录个人信用数据;央行建立了个人信贷征信系统,这些都为全省建设个人联合征信平台奠定了良好基础。2006年9月,省政府正式启动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建设, 2007年2月平台初步建成。
  2.2  建设思路
  2.2.1  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建设是个人信用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工程,遵循“政府引导、事业运作、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联建共享”的原则,强调个人隐私的保护,从重点涉信人群入手,全方位构建区域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依法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2.2.2  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强调“来源合法、有限公开、期限披露、保护隐私”的原则,维护个人的合法权利。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的建设要体现联建共享、公共服务,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起科学、合理、规范,且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征信流程。
  2.3  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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