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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政策法规部门规章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11-21 【◎在线投稿】
     第十四条   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第十五条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应当提供便利,保证委托人能够查阅或者复制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向委托人提供信托合同文本原件。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第十七条   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    
     第十八条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第三章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第十九条   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    
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    
     第二十条   保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三)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    
  (四)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    
  (五)保管费用;    
  (六)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三)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四)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五)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遇有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时,保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设立为信托计划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并指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每个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担任信托经理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对不同的信托计划,应当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二)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如果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用方式的,应当将该信托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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