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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政策法规部门规章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11-21 【◎在线投稿】
  第七章 受益人大会  
 
     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二)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三)更换受托人;    
  (四)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五)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第四十四条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信托公司不依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受益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信托公司设立、管理信托计划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不再适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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