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要求,明确规定公司相关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1、股东大会。保险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职权,同时明确授权公司其他机构履行股东大会某项职权的授权方式和范围。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其他机构履行其职权的,仅限于程序性审查性质的法定职权范围,只能针对某一具体事项。章程不得允许股东大会将其法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机构或个人。
2、董事会。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构成,包括董事会人数及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董事的比例。董事会组成人数可以为区间数。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公司哪些重大决策事项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议重大投资或资产交易等事项的权限范围。
章程应当同时明确授权公司其他机构履行董事会某项职权的授权方式和范围。董事会授权公司其他机构或职务履行其职权的,仅限于程序性审查性质的法定职权范围,且只能针对某一具体事项。章程不得允许董事会将其法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机构或个人。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及公司实际需要,在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章程应当明确各专业委员会的构成及职责。
3、监事会。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的构成及职责。监事会人数可以为区间数。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4、管理层。章程应当明确规定管理层的构成及职责权限。
公司同时设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职位的,章程应当明确其各自职权范围。公司章程对首席执行官职权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司法》有关董事长和经理职责的相关规定。
5、法定代表人。保险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职责及履职要求。章程应当同时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其职权行使方式。
6、公司设立《公司法》及监管规定之外的管理机构的,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其组建方式、工作机制及职责权限。相关规定不得违法《公司法》及监管规定的原则要求。
7、公司章程应当原则界定公司的重大投资交易、资产买卖、资产抵押与担保、重要业务合同等事项的决策方式及审议权限。
(四)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任免、职责及义务 1、董事及董事长。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职责和义务,相关内容应当符合监管规定的要求。章程应当同时明确独立董事的特别职责、权利和义务。
鼓励保险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长职责。公司设立副董事长的,章程应当明确副董事长的具体人数。
章程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能的接替方式。公司设有多位副董事长的,章程应当明确接替顺序或具体履行特定职责的副董事长的确定方式。
章程中不得出现董事长可以代行董事会职权等方面的相关表述。
2、监事及监事会主席。章程应当明确规定监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职责和义务。
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其职能的接替方式。
3、高级管理人员。章程应当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及任职条件、任职程序,规定应当符合法律及监管规定的要求。
4、董事会秘书。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职责和义务。
(五)主要议事程序 1、章程应当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管理层工作规则,或分别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
2、议事规则包括会议召集、提案及通知、召开及主持、表决及决议、会议档案保存、决议的报告等内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监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管理层工作规则由管理层拟定,董事会批准。
3、保险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指引》的要求,对其中需要明确的内容予以明确。
股东大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参照《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指引》制定。
(六)财务会计制度 1、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在章程中明确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主要事项,包括会计年度、会计报告内容、利润分配方式等。
章程应当明确,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在章程中明确各项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责任准备金的提取、缴纳或运用方面的主要事项。
3、章程应当明确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和审议权限。
(七)其他制度 1、保险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实行长期激励,或者实施员工持股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长期激励或员工持股的范围、方式等原则性内容,同时将具体方案列入章程附件。
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为员工购买公司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2、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有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内控合规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方面的原则规定。
3、公司的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人寿保险公司不得解散。
4、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