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推进中介服务组织信用建设发展
强化鉴证类中介机构信用建设,重点加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信用建设,引导其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信用自律,规范业务行为,增强执业的独立性,改善和提升社会信用形象,提高公信力。
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原则,培育信用中介服务企业,发展壮大一批具备较高执业资质和专业化水平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其高起点、市场化、规范性的自主经营运作。支持和鼓励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建设征信系统,发展以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等为主要业务的信用服务。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设立及运营中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对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的征信、评估(评级)、担保、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其执业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营造和维护良好的信用中介服务市场环境。借鉴国内外企业信用评级惯例和评价指标,引导中介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评级活动,为市场主体寻求合作伙伴和交易对象提供服务,为政府及职能部门调控和监督经济运行提供参考信息。
6.加强行业协会诚信管理
加强行业协会自身诚信建设。登记管理机关加强在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和处罚监督等方面的管理。业务主管单位加强在登记前审查、经营活动中监督指导、违法行为查处、协同清算等事项中的管理,从而使协会自身的运行纳入到法律法规的规范运行中,保证行业协会的有序运行。
加快行业协会数据库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利用自身优势,收集行业成员的身份、经营行为等信息,保证各类信用信息及时记录,建立和规范行业或部门内部共享的数据库。依法向其它执法部门和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放在执法和履行公务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实现基础信用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公开制度,促进行业成员诚信建设。
强化行业协会信用监管职责。政府及职能部门主持的社会管理职能逐步下放和转移给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诚信管理中的作用,包括制定行业标准和行规行约,行业成员的资质考核(审核),各类人员资质证、上岗证、技能鉴定证等的培训考试发证,行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推荐、评定、公布,产品的创优、评选、审定的报批,对成员违反行规行约的行为监察处理,提升整个行业的诚信水平。
推进重点行业诚信建设。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等重点行业,与质检、药监、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配合,支持和协助主管部门制定诚信建设措施,切实解决制售假冒伪劣、虚假广告、价格违规、商业欺诈等突出问题。
7.推进社区自治组织诚信建设
开展社区诚信教育。在社区广泛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社区宣传教育活动,社区教育计划纳入诚信内容,社区学校开设诚信教育课程,组织居(村)民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活动,开展诚信知识竞赛,组织“诚信家庭”、“诚信店铺”评比活动等,打造诚信为本、诚信立身、遵纪守法、操守为重的社区诚信文化。
强化社区诚信管理。将诚信建设内容融入社区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社区内的诚信监督和约束机制,建立企业和居(村)民诚信档案,记录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诚信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在社区内开展诚信企业的创建和诚信公民评比活动。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小额贷款、“万村千乡工程”等方面建立信贷、商业等社会诚信体系试点。
提升社区诚信服务水平。完善社区服务体系,规范社区服务流程,做到“守信用、讲信誉、有求必应、有诺必践”。定期对社区服务队伍进行业务培训与诚信教育。
(三)公民诚信建设
1.加强公民诚信教育
拓宽诚信教育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
诚信教育活动,形成学校教育、单位教育、社区教育、大众教育的立体教育网络,普及诚信知识,树立良好诚信意识。
丰富诚信教育内容。加强以诚信为核心的先进文化教育,引导、激发公民的守信意识,树立诚信价值观,将外在的诚信规范内化为自身的诚信品质,自觉履行诚信行为;加强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三德”教育,引导和教育社会公民忠于家庭、忠于职守,增强对公共环境和公共文化的责任感和归属感;加强法制教育,倡导法制理念,强化公民学法、懂法、用法的规则意识。拓宽社会规则教育内容,使公民了解社会规则,尊重社会规则的权威性,认同社会规则的公平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