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评价等级
第十条
按照
企业诚信状况经评价给出的反映企业诚信水准的等级依次为:诚信企业、诚信偏低企业、诚信较差企业、分别以A、B、C符号标识其等级。其中诚信企业按诚信水准状况,再可分为诚信优秀企业、诚信优良企业、诚信良好企业,分别以AAA、AA、A符号标识其等级。
凡有严重失信行为,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虽未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被责令停业整顿及因有违反有关规定被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质的企业为禁评企业和失信企业,以符号X标识,警示于世。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的确定,按企业诚信评价指标反映企业诚信水准的关联度,以百分制科学确定各大类指标、子类指标、要素指标的权重,在征集各类指标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诚信评价指标权重及计算办法计出评价分值,作为评定企业诚信水准的依据。
第十二条
在企业诚信评价确定诚信等级中采用最差定性指标锁定制,即总合成指标以某类定性指标中最差值锁定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的确定以百分值设定,在各定性指标中在没有信用较差值情况下,按各类指标权重经合成计出总分值,再按照总分值确定企业信用等级(>90分为AAA级,>80-89分为AA级,>70-79分为A级,>60-69为B级,59分以下至50分为C级。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凡自愿按此办法进行企业诚信评价的企业可向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诚信建设管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诚信评价信用信息征集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在该年度中由第八条列举的相关材料、证明、证书等复印件;
4、评价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5、社会、用户与行业及国家级媒体表彰、褒扬的证书及投诉、曝光的记录。
第十五条
根据企业的申报,企业诚信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诚信建设管理委员会对申报企业按是否具备参评条件进行初审;
2、经初审凡具备参评条件的,交由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授权的专业机构按《北京安全防范行业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和《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进行独立评价。
3、经专业机构评审并出具评价报告,凡评定为诚信优秀、诚信优良、诚信良好等级的企业,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和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共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并告达申报企业。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包括申报企业),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诚信等级证书。
4、经专业机构评审,并出具评价报告,凡评定为诚信偏低、诚信较差等级的企业,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诚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评价结果反馈给企业,如无异议,即将评价报告提供企业作为改进诚信建设工作的参考;如提出异议可协商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企业诚信评价以企业申报为基准,申报单位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评价审核期内,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等失信行为,将立即取消其参评资格。
在任何时间,若发现已参评并获得诚信等级的企业有失信行为,将视情况降低等级、换发证书,直至换以“X”标示,收缴其已发证书并予公告;经过审核已通过评价取得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企业,如发现在评价年度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将立即取消其获取的信用等级,收缴其已发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评价信息
第十七条
凡获得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企业,将通过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网站和中国市场信用网正式发布公告,同时刊发反映企业诚信建设业绩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获得A级以上诚信等级的企业,其诚信信用信息为可开放信用信息,披露使用的原则是:
1、凡获得A级以上诚信等级的企业可免费登陆中国市场信用网进行查询;
2、除政府、社团等相关部门可依法依规免费获取以上信息外,非A级以上诚信等级的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则需按一定程序缴纳一定费用后允许查询;
第十九条
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和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通过各自的网站建立数据库,保存企业信用等级公告及信用信息,保存期原则上为5年。参评企业在新年度继续参加企业诚信评价并获得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诚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进行信息更新,更新的信息自更新之日起,保存期原则上仍为5年。
第七章 评价监管与仲裁 第二十条
企业诚信评价旨在弘扬诚实守信,树立诚信风尚,深化企业诚信建设。评价工作将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包括:
1、企业诚信评价方案的制定,办法的实施,工作各环节的操作等;
2、参评企业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及信用信息的真实等;
3、评价信息的发布、使用、管理等。
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设立接受社会监督的专用电话,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诚信建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受理投诉和举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和答复。
第二十一条
在企业诚信评价中,企业对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诚信建设管理委员会评价委员会和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的评价意见持有异议,可以向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诚信建设管理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和答复。
第二十二条
在企业诚信评价中,凡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私改信息等行为的,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理,直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相关规定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解释。
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
2005年12月
来源: 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 信用中国 编辑:王运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