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纺织服装进出口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
|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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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定程序与申报条件 第十条 首次参加纺织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按照“申请→提交材料→信用评价→核定等级→公示”的程序进行。会员企业向纺织商会申请参评并得到纺织商会的资格认定后,根据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及《中国纺织服装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进行资料申报;非纺织商会会员企业,需按照纺织商会的相关规定申请成为纺织商会会员后,方可申报纺织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纺织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企业连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 (三)企业经营效益良好。 (四)企业无严重失信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工商、环保、质量监督、海关等监管部门的严重处罚。 第五章 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是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在确定信用等级后向申报企业出具的文字报告,是评估人员基于对企业大量信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综合判断得出的结论,旨在形象地反映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竞争能力、信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包括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析和附件三个部分。具体包括申报企业名称、企业获得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基本观点、评定日期和主要分析内容,并附有评价委员会规定的信用等级符号及含义和使用的申报企业的主要财务数据。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的撰写整体要求完整、充实、可靠;撰写用语要求精炼、准确、平实;评价内容要求逻辑连贯、科学;评价分析要求客观、公正、准确;版面要求美观、大方、便于阅读。具体样式见附件。 第六章 评价结果公示及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初评、复审后,纺织商会将进行公示和发布评价结果。如申报企业自行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需按评价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按公示格式刊登。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结果报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备案,纺织商会向参评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以及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认可的证书和标牌。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有效期限为三年。企业申请上一级信用等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评价委员会在有效期内对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不合格者要相应下调,并在原发布渠道公布。有效期满后企业需重新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推广应用 为了树立纺织行业信用评价品牌,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纺织商会将在全国整规办统一领导下,在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的支持下,在以下方面对对信用评价结果给予推广应用。 (一)推荐给政府主管部门,引导使用信用产品。建议和推荐政府部门坚持和扩大使用纺织行业信用评价的结果;争取在工商、税务、海关等方面相应予以优先、便利或一定形式的政策。 (二)加大宣传力度,引导行业舆论导向。加强纺织行业诚实守信的宣传力度,帮助守信的会员企业提高公信力。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商务部纺织服装频道、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网站、纺织品贸易快讯、广交会纺织馆馆刊、中国纺织服装行业年度报告等有关媒体重点推介。 (三)在行业中积极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依托纺织商会在行业商业诚信道德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向与纺织商会保持密切联系的国外行业组织和国外知名企业、各国驻华使领馆、中国驻外使领馆及国内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经济组织等重点推介。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纺织商会成立信用评价信息小组,负责申报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依据《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纺织商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规范纺织行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公开与使用等工作。 第八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信用评价工作的公正性,纺织商会不以赢利为目的,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及其财务管理制度,仅适当收取成本费用,用于专家评审费、公示费、管理费和证牌工本费,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及赞助费;第三方信用评估专业机构参与的,在与企业协商后可收取成本费。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公布信用等级评价财务收支情况。 第九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二条 纺织商会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全国整规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严格依据评价模型和标准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的公开、公正、科学和完整性。保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认真对待和核实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参加我会信用评价工作的会员企业,经过信用评价获得信用等级后,须自觉接受信用评价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纺织商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2007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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