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评价结果及发布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的证书和标牌由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见整规办发[2007]10号文)。评价结束后,中国黄金协会根据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制作并发放相关证牌;向被评企业发送《企业信用等级通知书》、《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等,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结束。
第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向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有关单位发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企业信用等级复评报告》;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上,将其信用等级向外界公告。如被评企业自行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需按评价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按评价公告格式刊登;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束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在中国黄金协会网站(www.cngold.org.cn)和中国反商业欺诈网(www.antifraud.gov.cn)作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信息发布、资料收集、投诉举报、结果公示和宣传推广的平台,充分发挥网站在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有效期限为三年。企业信用等级不受有效期限制。评价委员会在有效期内对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评。有效期满后企业需重新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价。
第七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委员会负责申报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发布、交换、保密以及管理行为,保障企业信用信息不受侵害。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管理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发布、交换等环节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欺诈、窃取、利诱、胁迫、侵入计算机网络等非法手段采集企业信用信息,确保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合法性。
(二)审慎性原则。评价委员会应确保所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尊重企业隐私,保守商业秘密。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工作中知悉的机密信用信息。
(三)规范性原则。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中每个环节产生的信用信息都应按规定进行归类、使用和发布,严格执行有关信用信息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依法保障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的内容
(一)信息公开和保密。公开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信息,必须按试点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时限进行,不超范围、超授权公开。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必须取得权益人授权。
(二)信用信息管理内容。建立信用信息的采集、分类、使用、发布、联网与交换等制度,对企业失信行为的举报制度,对虚假信息的甄别制度和被惩戒者申诉及复核制度,健全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充分保障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以及评价结果,在评价周期的3年内持续公开,最少保存5年。
第八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五条 当申报企业有分立、合并、转制、破产、清算、增资、减资、主要管理人员变动、所在行业政策变化等情况发生的时候,企业需要向评价委员会重新提出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评价委员会也会主动对申报企业进行跟踪评价,并发布跟踪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有效期间将跟踪企业信用等级的变化情况;跟踪评价的结果与原评价结果不一致的,跟踪评价结果将按原评价结果发布渠道发布。
第九章 信用评价回避
第二十七条 工作委员会及所有成员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过程中实行利益冲突申报制度,不参加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评价项目;在与申报企业介绍评价工作和评价收费时,禁止把收费与评价结果挂钩,禁止事先承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黄金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