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除信用评定年度内新设立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不满一年的企业外,符合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参加信用评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从企业规模、财务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科技创新、社会信誉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
企业信用评定分为AA级、A级、B级、B-级四个等级,依次表示
信用优良、信用超过一般水平、信用低于一般水平、信用差。
第五条 企业信用评定每年组织一次,在当年4月底前对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进行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在下年度评定结果公布前有效。
第六条 二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负责,评定结果抄报福建省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 信用评定应按照《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进行。企业信用最终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AA级企业,企业信用最终得分在70-89分的企业为A级企业,企业信用最终得分在60-69分的为B级企业,企业信用最终得分在59分以下的为B-级企业。
第八条 在信用评定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直接评定为B-级:
(一)依据《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被记入违法违规档案的;
(二)累计发生死亡4人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被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四)存在偷税、逃税、抗税行为,已被税务或公安机关查实处理的;
(五)不按本办第二条规定参加
信用等级评定的;
(六)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经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信用评定程序:
(一)省建筑业协会发布信用评定通知;
(二)企业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筑业(行业) 协会;
(三)设区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评意见;
(四)省建筑业协会进行复审;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部分企业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企业信用进行评审;
(五)省建筑业协会将复审结果报省建设厅组织评审;
(六)评审结果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公示10天;
(六)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复议,重新评定;
(七)省建设厅公布评审结果。
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定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实施。
第十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评定内容、程序或者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组织评价的协会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是与评价工作有利害关系,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信用等级评定之后,发现弄虚作假或未如实申报影响评定结果的,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的由省建筑业协会核实后报省建设厅将其信用等级重新评定为B-;三级资质企业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规定将其信用等级重新评定为B-。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记入建筑业
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存档。